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二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4196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住福建省浦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浦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徐某某為開墾荒田種油茶,在浦城縣**鄉(xiāng)**村“***”山場“***”責任田內挖茅草根,期間將未滅煙頭丟棄在責任田內,引起田中茅草燃燒,火勢從田中蔓延至山場,引發(fā)“***”山場森林火災。經浦城縣林業(yè)技術鑒定意見認定:“***”山場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8.1333公頃(122畝),受害森林面積122畝。
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歸案經過、天氣證明、扣押決定書、林權證、山場轉讓合同、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的證言;
3、被害人付某甲、李某乙、付某乙、付某丙、曾某某、袁某某、付某丁、付某戊、李某丙、李某丁、張某某、陳某某、毛某某、俞某某、林某某、楊某某、呂某某、吳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林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書;
6、現場勘驗、辨認、扣押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責任田內丟棄未滅煙頭,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122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志青
檢察官助理:羅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審,現住在浦城縣**鄉(xiāng)**村**號;
2、刑事偵查卷叁冊,檢察卷壹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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