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浠檢二部刑訴〔2020〕16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11964********,漢族,小學肄業(yè),個體,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現住浠水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浠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浠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時25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到浠水縣散花水陸派出所詢問情況時,民警發(fā)現其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采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87mg/100m1,并被抽取血樣。經鑒定,從送檢的被告人徐某某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9.04mg/100ml,系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戶籍證明等書證;2.黃岡中澤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3.血樣提取登記表、取證照片;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認罪認罰、無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光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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