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331081199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2時32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浙J1X****號小型轎車,途經溫嶺市城西街道上林路99號旁路段,與行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血檢驗,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9mg/100ml。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徐某某送被害人至醫(yī)院救治,后于當日04時25分許到溫嶺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具自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溫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衛(wèi)榮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偵查卷宗貳冊。
3.光盤壹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