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21197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qū)**鎮(zhèn)**村**屯,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9日0時06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京AJ****轎車在道路上行駛,行至惠州市惠城區(qū)萬林湖2號小區(qū)門口紅綠燈路口等候紅綠燈時,因醉酒睡著,后被交警查獲,經現場對其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196mg/100ml,后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液進行乙醇含量檢測。經鑒定,徐某某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4.48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戶籍資料;到案經過;指認照片;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現場酒精吹氣檢測單;鑒定意見;視頻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文彬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在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3940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視頻光碟4張。
3.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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