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刑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鄉(xiāng)**村,戶籍所在地平定縣**鎮(zhèn)**村,身份證號碼4109221986********,漢族,小學文化,現(xiàn)住平定縣**鎮(zhèn)**村。2015年11月3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被平定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2000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平定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自己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平定縣東大街御景花園附近路段時與道路中心護欄相撞,造成徐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當事人徐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徐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63.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定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陳園園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住山西省平定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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