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雨檢一部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505196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馬鞍山市**藝術(shù)品商貿(mào)有限公司**,出生地馬鞍山市,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村平房**棟**號,現(xiàn)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鎮(zhèn)**林場**。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07年3月8日被馬鞍山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三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曾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0年2月11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五大隊處以行政拘留、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9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時32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飲酒后駕駛皖E*****號小型轎車,沿東湖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東湖公園路段,被民警當場查獲。后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徐某某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強制措施現(xiàn)場筆錄、戶籍信息、辦案說明、情況說明、行駛證、交強險復印件、車輛信息查詢表、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呼氣測試單、違法記錄查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查詢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乙醇檢測報告;
4.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晶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鎮(zhèn)**林場**內(nèi);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