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長檢刑訴〔2021〕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公司質檢員,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渝B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滬渝高速1701KM+850M(重慶市長壽區(qū)桃花收費站匝道口)處追尾陳某某駕駛的渝A6****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執(zhí)法大隊監(jiān)控室人員發(fā)現該事故后通知執(zhí)法人員到達現場。經對徐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9mg/100ml。后高速執(zhí)法大隊將徐某某移交長壽交巡警四大隊處理。次日00時59分許,民警帶徐某某在長壽區(qū)中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1.5mg/100ml。經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一大隊認定,徐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徐某某賠償了事故相對方的損失,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毛某某、易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6.視頻資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抽血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1.5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賠償事故相對方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璟璟
???????????????????????????????????????????????檢察官助理?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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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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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現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聯系電話:15928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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