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倉檢二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70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俊美**業(yè)員工,群眾,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牌號為閩******號小型普通客車轎車從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紫新“KKBOX”KTV附近的路邊出發(fā),沿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紫新路、長樂路、福馬路、連江路、南二環(huán)路到達福灣路高架橋時,被設卡盤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倉山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徐某某全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139.07mg/l00ml,毒品成分分析呈陰性,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機動車駕駛?cè)税踩{駛信用情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倉山大隊呼氣檢測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涉案車輛信息及駕駛證信息、道路屬性情況說明、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全血樣乙醇鑒定、血液毒物鑒定;
4.現(xiàn)場勘查、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徐某某對現(xiàn)場呼氣檢測照片、抽血照片、血樣提取照片的指認筆錄、被告人徐某某對涉案現(xiàn)場及車輛的指認筆錄;
5.其它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潔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在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_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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