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刑檢刑訴〔2021〕18號
被告人徐某某,外號“老六”,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3197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樹市,住樟樹市**小區(qū)**棟**單元**室。2016年7月15日因容留賣淫被樟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樟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4時06分許,被告人徐某某無證駕駛一輛銀色無號牌申科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樟樹市臨江鎮(zhèn)往洲上鄉(xiāng)湖西村方向行駛,行至洲上鄉(xiāng)大洲村委苦株樹組與219省道92km+900m交叉的十字路口與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的藍色無號牌新蕾電動車發(fā)生刮蹭,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現(xiàn)場對被告人徐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0mg/100ml,當天,被告人徐某某被其朋友送往樟樹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2020年11月27日,經(jīng)江西群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16.98mg/100ml。經(jīng)樟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2020年11月19日,陳某乙代表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陳某甲達成了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陳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3、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血樣照片、乙醇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xiàn)場方位圖、相關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4、查獲經(jīng)過、調解協(xié)議書、交警處罰文書及告知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常住人口詳細、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樟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義生
檢察官助理:羅德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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