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74********,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曹某**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曹某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并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杰士達”牌電動四輪車沿棗曹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曹某古營集鎮(zhèn)郭樓村,與前方張某甲、張某乙分別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損壞,張某甲、張某乙受傷。經(jīng)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4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經(jīng)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等;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書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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