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301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豐城市,住**莊街道**組**號,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時1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贛******小車在豐城市劍橋大道劍南街道路段被豐城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徐某某的血樣中含有乙醇,測定值為147.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涉案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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