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撫新檢刑訴〔2019〕26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021971********,漢族,初中,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qū)**路**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撫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22時許,醉酒駕駛遼A****6小型轎車在撫順市新撫區(qū)天水街糧棧路華安小區(qū)內道路上由西向東行駛,與對向行駛轎車駕駛人互不相讓,對方司機報警,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某靜脈血中檢查乙醇成份11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畢春麗、國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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