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61970********,漢族,高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山東省冠縣,住南京市高淳區(qū)**街道**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冠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蘇AN****號小型越野客車,沿高淳區(qū)淳溪街道北漪路右轉(zhuǎn)彎至凱悅路時,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jīng)檢驗,被告人徐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8.1mg/100ml血,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照片;?
2.查獲經(jīng)過、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3.證人葛某某的證人證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檢驗報告;?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谷建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娫捥柎a:1332771****,15301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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