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蠡檢一部刑訴〔2021〕Z19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51988********,漢族,群眾,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縣,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6時40分許,徐某某酒后駕駛冀F*****小型轎車在**路蠡縣**海油加油站門前路段,與田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田某某受傷,經鑒定徐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檢測結果為173.60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長樂
檢察官助理:文燦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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