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831981********,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合川區(qū)人,現住合川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6年11月8日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月30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貝康足浴店員工。2019年12月15日22時許,徐某某在該店內以每人738元的價格將賣淫女李某某、杜某某介紹給嫖娼人員鐘某某、鐘某甲以從中獲利。隨后,上述四人在龍馬潭區(qū)墨軒賓館887號、888號進行了性交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衡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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