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四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821994********,漢族,中專文化,海安**建材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江蘇省海安市,住海安**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戶籍地:鹽城市大豐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由鹽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黃某甲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方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7時46分左右,駕駛蘇E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海安市城東鎮(zhèn)西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328國道交叉路口右轉彎向西過程中,因疏于觀察、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所駕車輛右側與亦經該地段由北向南行駛的黃某甲所駕電動自行車左側發(fā)生碰擦,致黃某甲跌倒遭貨車碾壓當場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報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調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黃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車輛痕跡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報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彥
??檢察官助理:唐新
2020年5月25日
??????????????????????????????????????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系電話:150611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