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趙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趙檢一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3231987********,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住山東省沂水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趙某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趙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9日被趙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趙某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趙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6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魯Q*****解放牌輕型貨車,沿青銀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83公里加150米處時,與在路肩停放的魯G*****福田貨車及路邊的該車駕駛人管某某發(fā)生碰撞,致管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7.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趙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培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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