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2198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內蒙古滿洲里市**路**排**號,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滿洲里市**城**區(qū)**號樓**號車庫。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 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江淮牌蒙E*****號輕型廂式貨車在G331國道4972公里加786米處由北向南疲勞駕駛逆向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駕駛人蘇某某駕駛的東風牌蒙E*****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緊急避險駛入對向車道后追尾,造成其車內乘坐的被害人張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右胸部遭受鈍性暴力作用導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涉案江淮牌蒙E*****號輕型廂式貨車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扣押后返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報案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蘇某某證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5.現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3張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案發(fā)后在現場等待交警前來處理事故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詠梅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視聽資料3張光盤。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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