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98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7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住東??h**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東??h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5時許,駕駛蘇GH****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東??h南牛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遇前方行人吳某某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摩托車左前部與吳某某發(fā)生碰撞,事故致吳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經(jīng)認定,徐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章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小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電話?8251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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