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潭雨檢公訴刑訴〔2019〕9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5********,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專肄業(yè),系湘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湘潭市岳塘區(qū)**棟**室,因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湘潭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7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61981********,漢族,浙江省平陽縣人,初中文化,經商,住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1月1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28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皇爺”和“張新發(fā)”系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商標。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因制作假冒張新發(fā)品牌檳榔需要在包裝袋上印制用于掃碼抽獎的二維碼,通過他人介紹后向武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已作不起訴處理)咨詢有關開發(fā)制作二維碼營銷系統的業(yè)務,鄒某告訴徐某某可以開發(fā)制作。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與鄒某在湘潭見面,商談張新發(fā)檳榔二維碼營銷系統的開發(fā)事宜,徐某某當場向鄒某演示了張新發(fā)檳榔包裝袋上的手機掃碼抽獎模式,要求鄒某開發(fā)制作同樣的二維碼營銷系統。雙方談好該二維碼營銷模式和功能后,又約定好開發(fā)費用為10萬元,先預付6萬。徐某某當即通過微信支付24000元,通過手機銀行支付36000元。
鄒某根據徐某某的要求,安排其公司技術員劉某負責開發(fā)該二維碼營銷系統,并要求劉某就相關具體技術與徐某某對接,徐某某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劉某提供了標價為20元的張新發(fā)檳榔,要求做成包裝袋上同樣的二維碼營銷系統。鄒某授意劉某從張新發(fā)官網截取“皇爺”、“張新發(fā)”商標等素材,用于開發(fā)和制作該二維碼營銷系統網站。因該二維碼營銷系統需要設置掃碼中獎功能,徐某某未能提供合適的微信公眾號用于發(fā)放中獎紅包,鄒某便將其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借給徐某某使用,徐某某要求將公眾號更名為張新發(fā),但因微信公眾號不能重名,鄒某安排劉某將其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更名為皇爺發(fā)哥檳榔,并將該公眾號頭像和功能設置為與張新發(fā)官方公眾號一致。系統開發(fā)成功后,劉某向徐某某提供了登陸的網址、密碼及使用的方法。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徐某某通過該二維碼營銷系統生成二維碼共計70萬個。2018年2月至4月,徐某某通過轉賬先后分兩次將尾款4萬元付給鄒華。
被告人徐某某在委托鄒某開發(fā)二維碼營銷系統的同時,與曾經幫其印制檳榔中獎刮刮卡的被告人陳某某取得聯系后,談好由陳某某幫其在浙江省蒼南縣**印刷廠印制“皇爺”、“張新發(fā)”檳榔的外包裝袋、內包裝劃口拉鏈袋、禮品包裝袋。此后,徐某某將上述委托鄒某開發(fā)制作的二維碼營銷系統生成的二維碼發(fā)送給陳某某用于印制假冒張新發(fā)檳榔的包裝袋,陳某某明知徐某某沒有合法手續(xù),通過偽造委托書的方式,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上半年期間,通過林某某的印刷廠印制張新發(fā)檳榔內包裝劃口拉鏈袋282000個、牛皮紙外包裝袋93000個、禮品包裝袋20700個,分多次通過托運發(fā)貨給徐某某,并以內包裝袋0.25元/個、外袋0.38元/個、禮品袋0.9元/個的價格,收取徐某某貨款共計133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1月租賃湘潭市雨湖區(qū)長城鄉(xiāng)砂子村砂秋巷民房作為制假窩點,利用其通過陳某某等人印制的假冒張新發(fā)檳榔包裝袋,以及從張新發(fā)門店購得檳榔散仔,雇用黃某某、曾某某等人進行包裝加工,制作假冒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張新發(fā)檳榔,銷往長沙、常德等地獲利。其中銷給鄧某某假冒張新發(fā)檳榔貨值為458348元,銷給劉某某假冒張新發(fā)檳榔貨值6萬余元,銷給劉某某假冒張新發(fā)檳榔貨值為4200元,銷給周某某假冒張新發(fā)檳榔貨值為27000元,以上貨值共計約54萬余元。
2018年6月1日,公安機關在徐某某上述制假窩點內及徐某某位于湘潭市岳塘區(qū)霞光東路金僑書香庭苑El棟21E室的家中查獲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張新發(fā)檳榔20元、15元、10元禮品包裝袋和20元、15元、10元內外包裝袋共計484079個,皇爺食品紅色編織袋500個,包裝好的20元張新發(fā)檳榔765包、15元張新發(fā)檳榔1024包、10元張新發(fā)檳榔274包,共計2063包,以及食品干燥劑和用于制假的封口機、打碼機等設備。
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認定,從徐某某處查獲的“皇爺”“張新發(fā)”品牌檳榔系列包裝袋及3.15標貼、感恩超值18片標貼、脫氧劑,均系侵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皇爺”“張新發(fā)”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包裝袋,屬假冒產品。
經湖南省科學技術咨詢中心鑒定,從徐某某處查獲的湖南皇爺公司檳榔包裝袋上的“皇爺”商標標識與《商標注冊證》上的“皇爺”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從徐某某處查獲的湖南皇爺公司檳榔包裝袋上的“張新發(fā)”商標標識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張新發(fā)”注冊商標構成相同。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接受詢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假冒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少優(yōu)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現羈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9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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