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1676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425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街道**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地浙江省桐鄉(xiāng)市**街道**街**幢**室)。2008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27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17日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3年6月11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437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嘉興市桐鄉(xiāng)市**街道**村**小區(qū)**號(戶籍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雷波縣**鄉(xiāng)**村**組**號)。2005年09月02日因犯盜竊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兩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兩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結(jié)伙在桐鄉(xiāng)市**街道**路**號**樓**投資辦公室內(nèi),先后五次組織參賭人員朱某某、馮某某、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鐘某某等人,以打“梭哈”和“羅松”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其中被告人趙某某負責抽頭,從中抽頭獲利共計10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馮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的供述與辨解;
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五次,抽頭獲利共計10000余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漏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善慶、姚璟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取保候?qū)?/span>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