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刑訴〔2019〕20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223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崇陽縣,住崇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223199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崇陽縣,住崇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崇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徐某某與江某某(另案處理)、劉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天城鎮(zhèn)民主路“胖嫂熱干面”夜宵店吃夜宵,期間,因在鄰桌吃夜宵的吳某某責怪江某某車內音響過大,雙方發(fā)生口角,隨后江某某指使劉某甲、徐某某、劉某乙等人將吳某某及在旁邊勸解的何某某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某某、何某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調解書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吳某某、何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同案犯劉某乙、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勇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587276****、1587206****。
????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58720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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