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12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8241969********,漢族,文化程度高中,**養(yǎng)生館老板,戶籍地浙江省開化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19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西湖區(qū)**路**號開設“**”養(yǎng)生館,多次容留賣淫女實施“口交”、“性交”等賣淫活動,并通過微信、支付寶賬號收取嫖資共計人民幣831200元。其中:
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西湖區(qū)**路**號容留賣淫女曹某某為嫖客張某某提供“口交”的賣淫服務,事后張某某支付嫖資人民幣500元。
2.?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西湖區(qū)**路**號容留賣淫女任某某為嫖客陳某某提供“口交”的賣淫服務,事后陳某某支付嫖資人民幣500元。
3.?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西湖區(qū)**路**號容留賣淫女任某某向嫖客馮某某提供“口交”的賣淫服務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記錄、情況說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工商信息以及支付寶賬單、微信賬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手記賬單、手機截圖、徐某某的手記賬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鈕某某、任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張某某、馮某某等人的證言及歸案經過;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從中非法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嚴??敏
檢察官助理:施??倩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其余為電子案卷一體化推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