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二部刑訴〔2020〕107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2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鎮(zhèn)**村**組,住址同戶籍地,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搶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8時許,被告人徐某某攜帶提前準備好的水果刀和扎帶竄至西安市雁塔區(qū)吉祥村5道巷,以嫖娼為由在被害人張秋紅租住的吉祥村5道巷374號民房201房內,將水果刀頂在被害人張某某的脖子上,之后用扎帶分別將張某某的手、腳進行捆綁,并威脅、恐嚇張某某,迫使張某某說出其手機開機密碼和微信轉款支付密碼后,用襪子塞進張某某嘴巴,拿著被害人張某某的手機逃離現場,被告人徐某某逃離現場后利用張某某手機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劫得贓款55179元,經鑒定,被搶VIVO牌手機價值人民幣500元。2020年08月24日下午15時,被告人徐某某被抓獲,被告人徐某某對搶劫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2.證人徐某乙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陳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辯解;5.微信轉賬記錄;6.價格認定結論書;7.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穎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羈押于雁塔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三張,認罪認罰具結書、從寬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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