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云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0時50分許,被告人彭某云在欒城區(qū)冶河村集市上扒竊冶河村村民王某某OPPO牌R11手機一部,經(jīng)欒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手機價值48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證明、判決書、戶籍信息、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彭某云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云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云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巖青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石家莊市欒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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