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1〕171號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5211981********,漢族,大學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海豐縣**鎮(zhèn)**社區(qū)**巷**號,現(xiàn)住廣東省汕尾市**園**棟**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121199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街**號。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新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甲申請成為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麻將”APP軟件的代理,通過該APP創(chuàng)建“親友圈”,從**平臺購買**豆開好“房間”,并通過創(chuàng)建**群召集多人在其“親友圈”以“**麻將”等方式進行賭博,每局抽取“大贏家”人民幣3元。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彭某甲共計抽頭漁利人民幣2.3萬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申請成為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麻將”APP軟件的代理,通過該APP創(chuàng)建“親友圈”,從**平臺購**豆開好“房間”,并通過創(chuàng)建**群召集多人在其“親友圈”以“**麻將”等方式進行賭博,每局抽取“大贏家”人民幣2元。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彭某甲共計抽頭漁利人民幣8000元。
2020年9月25日、30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分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甲已退繳贓款人民幣2.3萬元、李某甲已退繳贓款人民幣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指定管轄決定書、**轉帳記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黃某某、章某某、何丹某某等人證言及歸案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等: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等在網絡上組織賭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二被告人能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對二被告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國祥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3.隨案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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