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二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5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海豐縣**鎮(zhèn)**社區(qū)**路**號。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為幫助其姐夫戴某某(已抓獲,另案處理)獲得貸款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供虛假的《林地承包合同》、《購銷合同》、收入證明等貸款材料,虛構種植項目,以購化肥、綠茶苗為名,騙取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期限三年的抵押貸款人民幣700萬元,給戴某某使用,沒有按期付還本息。2019年3月9日貸款抵押物被拍賣完成,拍賣價人民幣3,031,854元。截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結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本金人民幣4,117,185.31元,利息人民幣2,116,021.92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動到海豐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欺騙手段取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人民幣70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彭某某騙取貸款人民幣700萬元,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已結清部分涉案貸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一年九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小青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羈押于海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檢察卷一冊(認罪認罰具結書、起訴書、本院訊問被告人彭浩權的筆錄、證據目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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