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021973********,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nóng),住河南省鄧州市**辦事處**居委會**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犯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0時許,彭某某帶著自制網(wǎng)兜,用礦燈照明,沿著河溝用網(wǎng)兜獵捕青蛙,將青蛙獵捕后裝到魚皮袋內(nèi)。被抓獲后,經(jīng)過現(xiàn)場清點,彭某某捕蛙類49只。經(jīng)過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東營分中心初步鑒定,獵捕的49只蛙類是黑斑蛙,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涉案價值為49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查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等書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 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東營分中心的物證鑒定書等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鄧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芳
韓青梅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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