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江檢公刑訴〔2019〕483號
被告人彭某某,綽號“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6197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鄉(xiāng)**村**委**號,現(xiàn)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路**號**樓**房。彭某某犯販賣毒品罪,2014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22日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2019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綽號“何某乙”、“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61987********,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路**號。犯搶劫罪,2007年3月21日被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2007年6月15日被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9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通過手機微信轉(zhuǎn)****,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路**號三樓的出租房內(nèi),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將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販賣給被告人何某甲。因何某甲對彭某某販賣的冰毒不滿意,要求更換。2019年8月3日,何某甲雇出租車(車牌號桂G****5)從來賓市到柳州市柳南區(qū)**路**號彭某某住處,更換得冰毒后與彭某某一同乘車返回來賓。23時許,何某甲、彭某某在三江至北海高速公路柳州新興收費站內(nèi)被公安人員抓獲,當(dāng)場從何某甲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14.37克。經(jīng)搜查彭某某住處,當(dāng)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3.41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7.78克,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何某甲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4.37克,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雯珺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何某甲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冊、量刑建議書、光盤十二張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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