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19〕158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9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徐州市沛縣**鎮(zhèn)**號。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沛縣公安局取保候?qū)?2019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次日由該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彭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彭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被告人彭某某請求被害人楊某某、張某某、韓某某、閆某某以被害人的名義辦理手機分期貸款,并承諾自己負責償還手機分期貸款。當手機分期貸款兌現(xiàn)后,被告人彭某某卻拒不償還手機分期貸款,從而騙得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9300元、張某某人民幣14000元、韓某某人民幣8800元、閆某某人民幣3600元,合計人民幣35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張某某、韓某某、閆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信誠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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