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湛開檢公刑訴〔2016〕79號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11198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qū),住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街道**村**號**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為償還債務而產生盜竊的意圖。2015年12月21日12時許,彭某某趁鄰居陳某某夫婦外出之際,從其房內取出一塊鐵片到陳某某夫婦所租住的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號**房出租屋門口并用該鐵片撬開門鎖。彭某某進入陳某某夫婦的房間,在房內長椅上的一個行旅袋中盜得2枚千足黃金戒指(凈重分別為4.43克、6.258克)和1條千足黃金手鏈(凈重7.968克,后在房內衣柜里盜得1個千足黃金吊墜(凈重4.54克)和1條千足黃金項鏈(凈重8.75克??購置價為2568克)。彭某某在盜得以上物品后逃離現場。
2015年12月22日上午,彭某某搭車到湛江市霞山區(qū)**市場附近將所盜得1個黃金吊墜和1枚黃金戒指以每克222元的價格賣給鄭某某位于該市場**層**號的**打金鋪,獲得贓款人民幣2000多元;后將所盜得1條黃金手鏈和1枚黃金戒指以每克211元賣給張某某位于該市場**層**號的**超市,獲得贓款人民幣2000多元。兩三天后,彭某某將所盜得剩下的1條黃金項鏈以每克211元的價格賣給范某某位于湛江市霞山區(qū)**路**宿舍**棟**號的**首飾店,獲得贓款人民幣2000多元。經鑒定,陳某某夫婦被盜的千足金手鏈等五件黃金首飾價值人民幣910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質保單》、《被告人的到案經過》及戶籍資料;2.證人范某某、張某某、陳某甲、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搜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陳夢葵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羈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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