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一部刑訴〔2020〕Z1665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11967********,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鎮(zhèn)**村**組,無業(yè)。因犯搶劫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2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巷**號,在附近找來竹竿和衣架,把衣架繞在竹竿上伸進窗戶以釣魚的方法將被害人劉某某的一臺OPPO手機和一條褲子(均無法核價)盜走,從褲子內(nèi)搜得現(xiàn)金300元,在官窯**公園附近將手機銷贓得100元。?
2020年3月8日1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到南海區(qū)**鎮(zhèn)**村**巷**號,采用上述手段將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臺海信手機(無法核價)盜走,后將手機丟棄在官窯**路河邊。
2020年3月9日1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到南海區(qū)**鎮(zhèn)**路**巷**號,采用上述手段將被害人陽某某的一臺OPPO手機(價值100元)盜走。彭某某得手后又到**路**巷**號采用上述手段將被害人楊某某的一臺華為榮耀手機(價值350元)和掛包內(nèi)2200元現(xiàn)金盜走。
2020年3月9日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在南海區(qū)**鎮(zhèn)**大道市場路段被民警抓獲,從其身上起獲涉案華為榮耀手機和OPPO手機各一臺和現(xiàn)金2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陽某某、楊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6月29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彭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健華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看守所;
2.卷宗兩冊,光碟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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