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929198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nóng),住河北省獻縣**鄉(xiāng)**村。2018年12月29日因盜竊白酒被滄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時許,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自己騎乘電動自行車到滄縣**村吳某甲家采用撬開門鎖手段,入戶竊取錢包兩個(內裝有身份證和票據(jù))后在逃離現(xiàn)場過程中被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證明、行政處罰決定、諒解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甲、張某某、劉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甲、吳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倪建民
(院?。?/span>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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