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19〕6630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3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葉集區(qū)**鎮(zhèn)**村**莊組,滬無固定住處。2010年6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收容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6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區(qū)**鎮(zhèn)**路**弄**號“**酒店”因瑣事與在該酒店前臺工作的女友祝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彭某某將前臺的一部蘋果電腦一體機及人臉識別器的屏幕摔壞。經鑒定,該蘋果電腦屏幕造成的損失為人民幣333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單位左**陳述,證實其于2018年11月4日6時40分許接酒店保安電話得知酒店前臺工作人員祝某某跟其男友吵架,后其男友將酒店前臺的一臺蘋果電腦(一體機)屏幕砸壞的事實。
2.證人祝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8年11月4日5時許在**酒店前臺上班時與被告人彭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彭某某無故將酒店前臺電腦推倒在地的事實。
3.證人毛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8年11月4日6時許,發(fā)現酒店前臺的登記電腦及人臉識別一體機掉在地上,后從祝某某處得知系被告人彭某某砸壞,并證實蘋果牌電腦屏幕損壞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取證據清單及監(jiān)控視頻,證實現場監(jiān)控被依法調取及案發(fā)現場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取證據清單及諒解書,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某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6.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一體機電腦損失價格為人民幣3330元。
7.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尋釁滋事行為劣跡。
8.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彭某某的到案情況。
9.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情況。
1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共場所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彭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玉蘭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__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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