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雄檢一部刑訴〔2020〕Z191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2231985********,漢族,大學本科,廣州市**企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南雄市**街**棟**號,住廣東省南雄市**街**棟**號,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協(xié)委員,無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1日被南雄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廣東省南雄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與林某某簽訂股份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獲得御景灣酒店30%股份。御景灣休閑中心位于御景灣酒店二樓,彭某某在明知御景灣休閑中心存在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不持異議、不加阻攔,仍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
另查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間南雄市御景灣休閑中心組織女技師提供賣淫活動,主要的服務有268元和379元兩種價位,268元的服務主要是按摩、推油、打飛機,?379元的服務主要是按摩、推油、口交口爆。根據(jù)御景灣大酒店休閑消費卡證實,肖某某、熊某某、王某某、陳某某、陸某某曾多次在御景灣休閑中心進行賣淫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3.同案犯的供述及辯解;4.?證人證言。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作為御景灣酒店的股東,明知其酒店內(nèi)的御景灣休閑中心存在賣淫活動,不持異議、不加阻攔,仍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彭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小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羈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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