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公訴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3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山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衡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衡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彭某甲使用王某某的身份證在衡山縣****酒店開了411號房間,并與成某某一同入住該酒店房間,之后,彭某甲聯(lián)系“棟棟”購買了6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返回酒店411房,與成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一同吸食了毒品。2020年1月18日晚,吸毒人員羅某某、彭某乙、彭某乙的朋友(未到案)先后到達衡山****酒店411號房,羅某某、彭某乙、彭某乙的朋友三人在房間內(nèi)均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2020年1月19日下午3時許,吸毒人員龍某某到衡山縣****酒店411房,在房內(nèi)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020年4月3日晚,彭某甲因吸食毒品在南岳區(qū)某賓館被衡山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在其被執(zhí)行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容留成某某、羅某某、彭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衡山縣****酒店臨時住宿登記表、彭某甲的微信支付記錄、美團訂單頁面、到案經(jīng)過、毒品檢測報告等書證;2.證人成某某、羅某某、彭某乙、龍某某、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4.辨認、檢查、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彭某甲在被采取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彭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對被告人彭某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衡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莉
檢察官助理:唐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現(xiàn)羈押于衡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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