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靈檢二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71993********,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內鄉(xiāng)縣**鄉(xiāng)**村**號,住河南省靈寶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2月4日被靈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靈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沿靈寶市康莊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靈寶市公交公司門前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豫ME****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彭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41.9mg/100ml。經認定,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楊某某的證言;書證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車輛鑒定意見書、破案被告、檢驗報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賠償憑證及諒解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其危險駕駛的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被告人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且與對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兩個月十五日拘役,并處罰金7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靈寶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松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河南省靈寶市**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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