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巴州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71973********,漢族,大學文化,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律師,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街**號,住巴中市巴州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家飲酒,18時許,彭某某駕駛川Y*****號普通兩輪摩托到巴州區(qū)東岳廟街和陳某某一起吃飯飲酒,19時30分許,彭某某酒后駕駛川Y*****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東城街二小旁的建設銀行出發(fā),途徑大堂壩、小東門向藍灣國際方向行駛至巴州區(qū)小東門街時,被執(zhí)勤民警擋獲。經(jīng)檢驗,在彭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2.6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查獲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戶籍等書證;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曉英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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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住巴中市巴州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聯(lián)系電話13056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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