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292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01989********,漢族,大專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號,住寧都縣**鎮(zhèn)**公租房*棟*單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都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對寧都縣東山壩鎮(zhèn)贛背村洋田坳組寨子下土地開發(fā)項目進行施工,因樟樹影響其正常施工,在未辦理樟樹移栽采集手續(xù)的情況下,彭某某指使宋某某、鄒某某駕駛挖機共挖掉七株野生樟樹,致七株樟樹全部死亡。經鑒定:該七株植物為樟樹,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總蓄積量為1.527立方米,價值10430元。
????被告人彭某某經電話通知傳喚歸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林業(yè)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批準,非法毀壞七株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樟樹致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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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謝曉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一百四十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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