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彭東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沛縣**鎮(zhèn)**號。被告人彭東海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8年被沛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被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9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彭東海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東海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彭東海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彭東海,聽取了被告人彭東海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東海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間,被告人彭東海在沛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等地,多次實施盜竊,合計價值人民幣1468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東海在沛縣馬廟村附近處盜走被害人陳某某電動三輪車上的四塊電瓶。后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98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東海在沛縣棲山鎮(zhèn)盜走被害人王某某機動三輪車上的一塊電瓶。后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20元;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彭東海在沛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迎裝配工地,盜走被害人司某某200米電纜。后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9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陳某某、王某某、司某某的陳述;
2.被告人彭東海的供述與辯解;
3.沛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4.沛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東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東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東海曾因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青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東?,F(xiàn)羈押于沛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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