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源檢一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622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住黑龍江省肇源縣**鄉(xiāng)**村**屯**號,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肇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肇源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肇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彥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彥某某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自**村**屯北側水泥路自東向西行駛,在行駛至屯西側時與維修路面的宋某某發(fā)生爭吵,宋某某報警,肇源縣**派出所民警在出警過程中發(fā)現被告人彥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現場酒精呼吸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67mg/100ml,2020年08月13日經大慶市刑事技術支隊鑒定,被告人彥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1.9mg/100ml。案發(fā)當日肇源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案發(fā)現場將被告人彥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發(fā)破案經過、酒精呼吸檢測儀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指認照片、物證封存照片、肇源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取車憑證、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調查證明、黨員證明、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
2.證人宋某某、劉某某證言;
3.被告人彥某某的供述和訊問光盤;
4.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慶)公(刑技)鑒(毒化)字【2020】**號、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黑眾大【2020】交司鑒字**號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彥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在公共道路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從輕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
?????????????????????????????????(院?。?/span>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彥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三份。
本起訴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