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1327號
被告人強某甲(曾用名,強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23195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住宜興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強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強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強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強某甲,聽取了被告人強某甲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強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時50分許,宜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周鐵中隊民警吳某某帶輔警虞某某、周某某在周鐵交警中隊轄區(qū)的**有限公司附近路邊依法履行對酒駕、違章駕駛等路檢。被告人強某甲持D證駕駛未經正常年檢合格的、車牌號為皖FL80**的三輪載貨摩托車途徑檢查點時,為逃避檢查,在遇見著制服、依法履職檢查交警時,不僅不服從交警要求停車檢查口令,反而加油加速沖撞執(zhí)勤交警吳某某,致吳某某倒地受傷,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強某甲主動至周鐵中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強某甲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人民警察證、宜興公安輔助人員工作證、戶籍資料、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虞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強某甲的供述;
5.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強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強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強某甲能夠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強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奇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強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聯(lián)系電話1396156****。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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