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惠檢刑訴〔2020〕427號
被告人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22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業(yè)工作,住無錫市惠山區(qū)**鎮(zhèn)**村**號**室(戶籍地無錫市惠山區(qū)**街道**村**巷**號)。被告人強某某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強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強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強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強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強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3時20分許,被告人強某某在無錫市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錦繡苑小區(qū)物業(yè)飲酒后,駕駛未經公安機關登記的懸掛號牌號碼為蘇BLX96O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惠山區(qū)洛社鎮(zhèn)新興東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惠山區(qū)人民醫(yī)院公交站臺旁時,遇前方蘇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蘇B6T175小型轎車行駛至此穿越中心雙黃線掉頭,結果造成兩車發(fā)生碰撞,并致強某某車輛失控至路左撞擊章建華??坑谀蟼嚷愤叺奶柵铺柎a為蘇B5NC09小型轎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強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2mg/100ml,超過醉酒臨界值。
被告人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惠山大隊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查獲經過、摘錄的人口基本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全國在逃人員信息、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接處警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情況說明、抽取血液樣本照片等書證;
2.證人蘇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無錫高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惠山大隊制作的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強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曉東
2020年8月13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強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無錫市惠山區(qū)**鎮(zhèn)**村**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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