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黃檢第一刑訴〔2020〕653號
被告人張某(曾用名張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貴州省安龍縣,身份證號碼522328198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貴州省安龍縣**鎮(zhèn)**村**組。2002年11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2011年9月17日因盜竊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5月2日因盜竊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17日因盜竊經(jīng)臺州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3年7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10月24日因盜竊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5年5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4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8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11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9年7月19日刑滿釋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轉(zhuǎn)為監(jiān)視居??;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身份證號碼342124197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安徽省渦陽縣**鎮(zhèn)**村**號。2015年3月26日因收購有贓物嫌疑的電動自行車被黃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9日并處罰款500元。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轉(zhuǎn)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薛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補充偵查一次,該局于同年3月18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張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與薛某某經(jīng)事先約定,由張某盜竊電動自行車的電瓶,賣給薛某某抵債。后張某盜竊電瓶四次、電動自行車一次,所盜電瓶按事先約定被薛某某收購,具體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來到黃巖區(qū)新前街道雙豐村1136-1138號門前,竊得鄭某某、袁某某二人電動自行車上的電瓶10個,價值人民幣990元,后按事先約定全部賣給被告人薛某某。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張某又來到黃巖區(qū)新前街道雙豐村1108號門前,竊得李某甲價值人民幣2309元的五星鉆豹牌電動自行車一輛。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張某先后兩次來到黃巖區(qū)新前街道七里王村491號、352號、501號、M102931出租房附近,竊得李某乙、曹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四人電動自行車上的電瓶16個,價值人民幣1564.8元,后按事先約定全部賣給被告人薛某某。
4、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來到黃巖區(qū)新前街道七里王村471號后門,竊得王某某電動自行車上的電瓶4個,價值人民幣353.6元,后按事先約定全部賣給被告人薛某某。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張某、薛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犯罪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話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及照片;
2.證人證言: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
3.被害人鄭某某、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張某丙、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行政辨認筆錄、刑事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薛某某經(jīng)事先商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張某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薛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薛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熙
檢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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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黃巖區(qū)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7*******)。
2.?全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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