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公檢一部刑訴〔2019〕10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31970********,漢族,公某某人,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和住址公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將全案材料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10月15日公安機關(guān)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向袁某某、周某某、馮某某販賣毒品。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300元向馮某某販賣兩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和少許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稱冰毒)。
2.2019年3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100元向馮某某販賣一顆麻果和少許冰毒。
3.2019年3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300元向馮某某販賣兩顆麻果和少許冰毒。
4.2019年4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300元向馮某某販賣兩顆麻果和少許冰毒。
5.2019年2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300元向周某某販賣五顆麻果。
6.2019年4月的一天,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100元向周某某販賣兩顆麻果。
7.2019年5月3日,張某某在自己家里以100元向周某某販賣兩顆麻果。
8.2019年5月1日,張某某在公某某**鎮(zhèn)**碼頭以400元向袁某某販賣毒品。
9.2019年5月6日,張某某在公某某**鎮(zhèn)**碼頭以300元向袁某某販賣毒品。
10.2019年5月9日,張某某在公某某**鎮(zhèn)**堤上以300元向袁某某販賣兩顆麻果和少許冰毒。
11.2019年5月16日,張某某在公某某**鎮(zhèn)**超市附近以300元向袁某某販賣一顆麻果和一袋冰毒時被抓獲。民警在張某某家里提取并扣押可疑毒品麻果5.69克、可疑冰毒23克。后經(jīng)鑒定,可疑麻果5.69克和可疑冰毒23克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guān)書證;2.證人袁某某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大海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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