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張某,綽號“小晉”,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5********,彝族,云南省個舊市人,初中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綽號“繞三”,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8********,彝族,云南省個舊市人,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白紅偉,綽號“小白”,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3********,彝族,云南省個舊市人,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個舊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20年2月27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侯成明,綽號“巧巧”,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7********,彝族,云南省個舊市人,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個舊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20年2月27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祝某某、侯成明、白紅偉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個舊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4月2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祝某某、白紅偉、侯成明伙同彭某某(另案處理)開車至個舊市錫城鎮(zhèn)小凹塘公路一轉(zhuǎn)彎處,采用持槍、棍棒和語言威脅等方式將被害人綦某某的5.25噸原礦石搶走。經(jīng)個舊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搶的礦石價值人民幣2874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綦某某的陳述;
3、證人尤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7、被告人張某、祝某某、白紅偉、侯成明及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張某、祝某某、白紅偉、侯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紅偉、侯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被告人白紅偉系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園滿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祝某某現(xiàn)羈押于個舊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成明現(xiàn)取保候?qū)徲趥€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聯(lián)系電話:1831331****;被告人白紅偉現(xiàn)取保候?qū)徲趥€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聯(lián)系電話:1831404****。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冊、光盤二張、《量刑建議書》一份、散裝材料二份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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