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旌檢公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淼,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6041987********,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張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經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經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26日被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向吸毒人員姜某某販賣毒品冰毒約0.2克,并收取姜某某微信支付的購毒款200元。
2、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向吸毒人員姜某某販賣毒品冰毒約0.2克,并收取姜某某微信支付的購毒款150元。
3、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向吸毒人員姜某某販賣毒品冰毒約0.2克,并收取姜某某微信支付的購毒款110元。
4、2019年7月11日,吸毒人員易某某、周某某在德陽市旌陽區(qū)半截巷處向被告人張某某購買毒品冰毒約0.5克,并通過微信掃碼支付購毒款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容留吸毒人員姜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容留吸毒人員姜某某、舒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巷**號**單元**樓**號出租房內容留吸毒人員姜某某、舒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德陽市旌陽區(qū)**廟出租房內被擋獲,偵查員在鋪有白色紙張的方桌上發(fā)現一個吸毒冰壺、一個白色方形盒子里裝有6顆毒品麻古疑似物透明塑料袋(凈重0.5克)、一袋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0.2克)、在另一張方桌上的一個寬窄香煙煙盒內發(fā)現5塊冰毒疑似物(凈重23.45克),在床頭上發(fā)現一個“海藻粉凝膠糖果”盒內有兩袋冰毒疑似物(分別凈重26.25克、16.25克)、一個“優(yōu)之唯品+C含片”的瓶子內裝有毒品冰毒疑似物(凈重16.25克),在上層床邊發(fā)現一個淺色的盒子內裝有三袋紅色粉末狀毒品麻古疑似物(分別凈重35.9克、11.35克、11.2克)。經理化檢驗,從查獲的白色方形盒子查獲的6顆毒品麻古疑似物(凈重0.5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其余毒品疑似物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2018年5月1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理化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6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羈押于德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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