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紅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91979********,彝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縣,住紅河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紅河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紅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紅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1時10分,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紅河縣**線K292+0M處時被紅河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05.16mg/100mL血。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普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張某某系無證駕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應(yīng)對其從重處罰;因張某某構(gòu)成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紅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毅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12628****。
2.隨案移送卷宗兩冊、補充材料一份。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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