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 訴 書
津檢一分院公訴刑訴〔2018〕8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1101961********,漢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區(qū)**號樓**門**號,戶籍地:天津市東麗區(qū)**路**路**排**號。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jīng)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張某乙系叔侄關(guān)系。
2018年7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第一中心醫(yī)院D區(qū)13樓骨科西區(qū)住院部04-06病房內(nèi)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乙產(chǎn)生矛盾,被告人張某某持水果刀猛捅被害人張某乙前胸一刀,致張某乙死亡。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乙系被匕首類銳器刺破心臟致心臟破裂死亡。
當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劉洪偉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涉案物品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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