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翠檢二部刑訴〔2020〕40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5021992********,漢族,文盲,宜賓市翠屏區(qū)人,農民,住宜賓市翠屏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2月5日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0年2月2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經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前往宜賓市翠屏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害人黃某某,撬開房門入戶,盜走一部手機和30余元現金。
2020年7月31日,民警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作鴻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押宜賓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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